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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2015版)》修订情况
时间:2015-06-01 00:00:00
原规程 | 2015版规程 | 2015版新增内容 |
首次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县级资助中心应满足以下条件:2.有县级资助中心法人代表的任命文件;4.有当地财政局出具的在预算中安排县级资助中心运行经费及承诺分担违约贷款损失资金的承诺书。(P3,第一章,第一节) | 首次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县级资助中心应满足以下条件:2.有县级资助中心法人代表任命文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明;4.县级人民政府、县级资助中心和有关分行签订的县级合作协议。 | 在“机制建设”相关章节增加如下内容:1.进一步发挥市级资助中心的统筹、协调、组织和管理作用。2.省级资助中心要会同开发银行分行开展对高校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绩效的考核评价工作。3.推动建立校地联动机制和多级联动管理机制。 |
共同借款人条件的确定:1.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父母;5.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时,其年龄原则上在2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P10,第二章,第二节) | 共同借款人条件:1.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父亲或母亲;5.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时,其年龄原则上在25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 | 在“高中预申请”相关章节增加提示:省级资助中心若能统一提供全省各高中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也可一次性将预申请相关信息导入预申请系统,并于6月15日前在学生名单纸质件加盖公章送分行存档。 |
贷款额度: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每个借款学生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6000元(贷款额度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按最新规定执行)不低于1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如借款学生申请的贷款金额大于学费和住宿费合计金额,则贷款资金首先用于缴纳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剩余贷款资金可以用于借款学生的生活费。(P8,第二章,第二节) | 贷款额度: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且不低于1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且不低于1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贷款额度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按最新规定执行。 | 在“高校资助中心受理准备工作-定期维护高校信息”中,规定:高校资助中心应及时登录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在“高校信息维护”模块下维护高校行政区域、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录入并维护本校学费和住宿费情况。 |
“毕业确认-现场告知学生注意事项”:高校经办人还应告知学生在每年11月21日后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查看本年应还利息、应还本金的数额。(P30,第五章,第二节) | “毕业确认-现场告知学生注意事项”:高校经办人还应告知学生在每年11月1日后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查看本年应还利息、应还本金的数额。 | 在“贷款受理”相关章节增加续贷声明有关要求:借款学生应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填写续贷声明。续贷声明内容应客观真实、积极向上。县级资助中心应确认续贷声明审核通过后,方能受理续贷申请。若续贷声明填写不规范时,县级资助中心应指导学生修改完善续贷声明,并对学生重新提交的续贷声明进行现场审核。 |
提前还款:每月1日至10日(11月除外),借款人可以申请提前还款,还款日为当月20日,无需开发银行审批。借款人应于当月10日前到县级资助中心或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提前还款申请并于当月15日前将应偿还的本金和利息存入指定账户。当月20日指定账户中无充足资金,视为借款人放弃本次提前还款申请(不收取其他费用)。(P18,第四章,第一节) | 提前还款:借款人每个月(11月除外)可进行一次提前还款,还款日(结息日)为当月20日。提前还款前,借款人需先到县级资助中心或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申请,申请无需县级资助中心或开发银行审批。借款人每天均可提交提前还款申请,不同申请日期对应不同的还款日,具体为:1月—9月及12月,当月15日(含)之前提交申请,还款日(结息日)为当月20日,当月15日(不含)之后提交申请,还款日(结息日)为次月20日;10月1日—15日提交申请,还款日(结息日)为10月20日,10月16日—11月30日提交申请,还款日(结息日)为12月20日。 | 在“合同签订与审查”相关章节增加公示环节:县级资助中心可在合同签订后组织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对借款学生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借款学生姓名及其户籍所在村(社区)名称。公示期间,县级资助中心公布统一的投诉意见电话,对公示发现的问题,应组织乡镇(街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实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学生应谢绝其贷款申请。县级资助中心应根据公示结果起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公示情况说明》。 |
提示:每月系统结息后(通常为10日),县中心经办人可以单个或批量导出逾期学生的催款通知书。操作路径如下:贷后管理→催款通知。(P22,第四章,第一节) | 提示:每月系统结息后(通常为每月1日),县中心经办人可以单个或批量导出逾期学生的催款通知书。操作路径如下:贷后管理→催款通知。(P29,第五章,第一节) | 增加“贷后管理-贷后监控”有关工作要求: (一)联系制度:强化贷后管理,进一步明确高校资助中心参与生源地助学贷款贷后管理的工作要求,强调县级(高校)资助中心做好日常联系和催收工作记录,取消县级资助中心的专户报告。 (二)征信管理:1.县级资助中心如遇到借款学生对其个人征信信息表示异议的,应首先核实异议是否属实。如异议属实,应协助借款学生进行错误数据变更,告知分行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及时纠正征信数据错误;如异议不属实,应向借款学生做好解释;2.规范开具非恶意欠款证明的工作流程: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学生直接向县级资助中心申请开具非恶意逾期证明时,县级资助中心应登陆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在“查询统计—学生台账”核实逾期本金和利息是否已全部清偿。对确已清偿所有合同的逾期本金和利息的借款学生,县级资助中心在“查询统计—学生台账”新增《关于XXX助学贷款非恶意逾期情况的证明》,结合学生对逾期原因的解释说明和县级资助中心的催收记录,如实录入“逾期原因”后,提交分行审核。分行审核同意后可直接开具证明。若分行审核未通过,可由县级资助中心告知借款学生。对尚未清偿所有合同的逾期本金和利息的借款学生,县级资助中心应及时通知学生,详细解释说明,督促其及时还款。 |
“学生自付本息回收-使用‘主动还款’功能还款”:借款人本人或委托他人使用“主动还款”功能,按照支付宝系统提示逐步完成还款。操作时间是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结息后至还款日前,通常为每月的11日至20日(11月除外)。使用“主动还款”功能还款优点是随还随扣,资金在账户中不停留,安全性高,同时可以使用任何一个支付宝账户为指定借款人还款。 | “学生自付本息回收-使用‘主动还款’功能还款”:借款人本人或委托他人使用“助学贷款还款”功能,按照支付宝系统提示逐步完成还款。对于申请了提前还款的借款人,可在还款日前随时使用“助学贷款还款”功能还款;对于未申请提前还款但有逾期或到期等应还本息的借款人,可在系统结息(通常为每月1日)后至还款日前使用“助学贷款还款”功能还款。使用“助学贷款还款”功能的优点是随还随扣,资金在账户中不停留,安全性高,同时可以使用任何一个支付宝账户为指定借款人还款。(P29,第五章,第一节) | 在“学生自付本息回收-采取有效措施催缴逾期贷款本息”中,增加“关于委托律师事务所寄送律师函。若借款学生具备还款能力但仍然无故恶意拖欠贷款本息,且是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外资企业或大中型私营企业的正式员工,县级资助中心可将这部分借款学生信息汇总上报至有关分行。分行可委托合作律师事务所向其寄送律师函进行催收。” |
增加“通过POS机刷卡还款”有关规定:“为便于学生家长在生源地还款,提升还款数据准确性,开发银行现已开通POS机刷卡还款服务,借款人可持银行卡到县级资助中心使用POS机还款。对于申请了提前还款的借款人,可在还款日前随时使用POS机刷卡还款;对于未申请提前还款但有逾期或到期等应还本息的借款人,可在系统结息(通常为每月1日)后至还款日前使用POS机刷卡还款。” | ||
在“财政贴息归集”有关章节中增加提示:各分行应于每年上半年尽早向地方教育、财政部门报送当年贴息预测金额,并根据当年受理情况及时沟通调整预测金额,协调有关部门做足预算。 | ||
增加档案电子化相关章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贷档案电子化是指将助学贷款学生信贷合同档案实现电子化归档。适用范围为确定开展档案电子化工作的县级资助中心和分行。 |